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8316355人
法規名稱: 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)
第 236-1 條
告訴,得委任代理人行之。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,得命本人
到場。
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,並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
三十二條之規定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