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8341515人
法規名稱: 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)
第 224 條
判決應宣示之。但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,不在此限。
裁定以當庭所為者為限,應宣示之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