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33325855人
法規名稱: 刑事訴訟法 (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)
第 22 條
法官被聲請迴避者,除因急速處分或以第十八條第二款為理由者外,應即
停止訴訟程序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