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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刑事訴訟法
(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)
第 217 條
因檢驗或解剖屍體,得將該屍體或其一部暫行留存,並得開棺及發掘墳墓 。 檢驗或解剖屍體及開棺發掘墳墓,應通知死者之配偶或其他同居或較近之 親屬,許其在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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