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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刑事訴訟法
(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)
第 214 條
行勘驗時,得命證人、鑑定人到場。 檢察官實施勘驗,如有必要,得通知當事人、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。 前項勘驗之日、時及處所,應預行通知之。但事先陳明不願到場或有急迫 情形者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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