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33512621人
法規名稱: 刑事訴訟法 (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)
第 21 條
法官迴避之聲請,由該法官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,其因不足法定人數
不能合議者,由院長裁定之;如並不能由院長裁定者,由直接上級法院裁
定之。
前項裁定,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不得參與。
被聲請迴避之法官,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,毋庸裁定,即應迴避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