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8206234人
法規名稱: 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)
第 206-1 條
行鑑定時,如有必要,法院或檢察官得通知當事人、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
。
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,於前項情形準用之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