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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)
第 155 條
證據之證明力,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。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
則。
無證據能力、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,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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