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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刑事訴訟法
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)
第 148 條
在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內行搜索或扣押者,應命住居人、看 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;如無此等人在場時,得命鄰居之人或就近自 治團體之職員在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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