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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)
第 100-1 條
訊問被告,應全程連續錄音;必要時,並應全程連續錄影。但有急迫情況
且經記明筆錄者,不在此限。
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,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
,其不符之部分,不得作為證據。
第一項錄音、錄影資料之保管方法,分別由司法院、行政院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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