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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)
第 1 條
犯罪,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,不得追訴、處罰。
現役軍人之犯罪,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,仍應依本法規定追訴、處
罰。
因受時間或地域之限制,依特別法所為之訴訟程序,於其原因消滅後,尚
未判決確定者,應依本法追訴、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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