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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民事訴訟法
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 95 條
本節之規定,於法院以裁定終結本案或與本案無涉之爭點者準用之。 聲請或聲明事件無相對人者,除別有規定外,訴訟費用由聲請人或聲明人 負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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