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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77-26 條
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。
前項聲請,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。
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者,得於繳費
之日起五年內聲請返還,法院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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