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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77-2 條
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
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
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
價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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