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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民事訴訟法
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 566 條
因宣告無記名證券之無效聲請公示催告,法院准許其聲請者,應依聲請不 經言詞辯論,對於發行人為禁止支付之命令。 前項命令,應附記已為公示催告之事由。 第一項命令,應準用第五百六十一條之規定公告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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