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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民事訴訟法
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 565 條
有除權判決後,聲請人對於依證券負義務之人,得主張證券上之權利。 因除權判決而為清償者,於除權判決撤銷後,仍得以其清償對抗債權人或 第三人。但清償時已知除權判決撤銷者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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