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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557 條
公示催告,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;如未載履行地者,由證券發行
人為被告時,依第一條或第二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;如無此法院者
,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,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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