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8183908人
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536 條
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,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,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
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,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,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
,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。
假處分裁定未依前項規定為記載者,債務人亦得聲請法院許其供擔保後撤
銷假處分。
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,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