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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民事訴訟法
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 519 條
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,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 失其效力,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。 前項情形,督促程序費用,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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