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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民事訴訟法
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 516 條
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 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。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,撤回其異議。但應負擔調 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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