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8305081人
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516 條
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
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。
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,撤回其異議。但應負擔調
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