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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514 條
支付命令,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:
一、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事項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,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
  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
    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事項之記載,得以聲請書狀作為附件代之
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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