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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513 條
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
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
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。
前項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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