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8340483人
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498-1 條
再審之訴,法院認無再審理由,判決駁回後,不得以同一事由,對於原確
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,更行提起再審之訴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