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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民事訴訟法
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 491 條
抗告,除別有規定外,無停止執行之效力。 原法院或審判長或抗告法院得在抗告事件裁定前,停止原裁定之執行或為 其他必要處分。 前項裁定,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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