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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462 條
上訴因判決而終結者,第二審法院書記官應於判決確定後,速將判決正本
附入卷宗,送交第一審法院。
前項規定,於上訴之非因判決而終結者準用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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