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,得將上訴撤回。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,應得 其同意。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,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 訴後撤回上訴時,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,命其於十 日內表示是否撤回,逾期未為表示者,視為亦撤回上訴。 撤回上訴者,喪失其上訴權。 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,於撤回上訴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