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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民事訴訟法
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 457 條
關於財產權之訴訟,第二審法院之判決,維持第一審判決者,應於其範圍 內,依聲請宣告假執行。 前項宣告假執行,如有必要,亦得以職權為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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