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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456 條
第一審判決未宣告假執行或宣告附條件之假執行者,其未經聲明不服之部
分,第二審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,以裁定宣告假執行。
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係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上訴者,應依被上訴人聲請
,以裁定就第一審判決宣告假執行;其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可認
為係意圖延滯訴訟者,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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