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,得引用第一審判決。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 法者,應併記載之。 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,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 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,得引用之;如有不同者,應另行記載。關於當 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,應併記載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