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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449-1 條
上訴基於惡意、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,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
理依據者,第二審法院得各處上訴人、法定代理人、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
二萬元以下之罰鍰。
第二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至第七項之規定,於前項情形準用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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