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訴基於惡意、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,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 理依據者,第二審法院得各處上訴人、法定代理人、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 二萬元以下之罰鍰。 第二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至第七項之規定,於前項情形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