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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445 條
言詞辯論,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之。
當事人應陳述第一審言詞辯論之要領。但審判長得令書記官朗讀第一審判
決、筆錄或其他卷內文書代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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