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7908420人
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443 條
上訴未經依前條規定駁回者,第一審法院應速將上訴狀送達被上訴人。
各當事人均提起上訴,或其他各當事人之上訴期間已滿後,第一審法院應
速將訴訟卷宗連同上訴狀及其他有關文件送交第二審法院。
前項應送交之卷宗,如為第一審法院所需者,應自備繕本、影本或節本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