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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436-5 條
最高法院認上訴或抗告,不合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三十六
條之三第二項之規定而不應許可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前項裁定,不得聲請再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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