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7907847人
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436-32 條
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四、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、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
一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二之規定,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。
第四百三十八條至第四百四十五條、第四百四十八條至第四百五十條、第
四百五十四條、第四百五十五條、第四百五十九條、第四百六十二條、第
四百六十三條、第四百六十八條、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、第四
百七十一條至第四百七十三條及第四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,於小額事
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第四編之規定,於小額事件之抗告程序準用之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
第五編之規定,於小額事件之再審程序準用之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