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7915799人
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436-26 條
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事件,而第一審法院行小額程序者,
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,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。但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
第四項之事件,當事人已表示無異議或知其違背或可得而知其違背,並無
異議而為本案辯論者,不在此限。
前項情形,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,如兩造同意由第二審法院繼續適
用小額程序者,應自為裁判。
第一項之判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