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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436-24 條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,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,其審判以
合議行之。
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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