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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436-22 條
法院依被告之意願而為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之判決者,得於判決內定被告
逾期不履行時應加給原告之金額。但其金額不得逾判決所命原給付金額或
價額之三分之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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