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7908520人
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435 條
因訴之變更、追加或提起反訴,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,不屬第四百二十七
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,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,法院應
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,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。
前項情形,被告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,視為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
合意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