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7909499人
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434-1 條
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︰
一、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。
二、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,捨棄上訴權者。
三、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,履行判決所命之給付者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