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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422 條
調解程序中,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,於
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,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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