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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411 條
調解委員行調解,得支領日費、旅費,並得酌支報酬;其計算方法及數額
由司法院定之。
前項日費、旅費及報酬,由國庫負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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