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7910473人
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409 條
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,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
下之罰鍰;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。
前項裁定得為抗告,抗告中應停止執行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