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7916213人
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393 條
關於假執行之聲請,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。
關於假執行之裁判,應記載於裁判主文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