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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38 條
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為裁定之法院或兼院長之法官,如認法官有應自行
迴避之原因者,應依職權為迴避之裁定。
法官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,經兼院長之法官同意,得迴避
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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