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33327977人
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376-2 條
保全證據程序終結後逾三十日,本案尚未繫屬者,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
聲請,以裁定解除因保全證據所為文書、物件之留置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
。
前項期間內本案尚未繫屬者,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命保全證據之
聲請人負擔程序費用。
前二項裁定得為抗告。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