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,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,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
跳至主要內容
:::
網站導覽
操作手冊
法規動態
法規體系
法規位階
法規名稱
綜合查詢
法規異動
法規草案
訴願決定書
相關網站
:::
瀏覽路徑: >
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42742818人
查閱內容
法規名稱:
民事訴訟法
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 374 條
他造當事人不明或調查證據期日不及通知他造者,法院因保護該當事人關 於調查證據之權利,得為選任特別代理人。 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規定,於前項特別代理人準用之。
司法解釋
判例
裁判
決議
法律問題
行政函釋
訴願決定書
相關法條
歷史法條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