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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37 條
法官被聲請迴避者,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,應停止訴訟程序。但其聲請因
違背第三十三條第二項,或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,或顯係意
圖延滯訴訟而為者,不在此限。
依前項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中,如有急迫情形,仍應為必要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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