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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民事訴訟法
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 368 條
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,或經他造同意者,得向法院聲請保全;就確 定事、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,亦得聲請為鑑定、勘驗或保全 書證。 前項證據保全,應適用本節有關調查證據方法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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