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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367-3 條
第三百條、第三百零一條、第三百零四條、第三百零五條第一項、第五項
、第三百零六條、第三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、第二項、第三百
零八條第二項、第三百零九條、第三百十條、第三百十六條第一項、第三
百十八條至第三百二十二條之規定,於訊問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時準用
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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