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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)
第 367-2 條
依前條規定具結而故意為虛偽陳述,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者,法院得以裁
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。
前項裁定,得為抗告;抗告中應停止執行。
第一項之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承認其陳述為虛
偽者,訴訟繫屬之法院得審酌情形撤銷原裁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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